西昌市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西昌市国土资源

发布时间:2017/7/27 18:11:4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因历史原因尚未实施建设的商业、住宅及其他用地(不含工业用地),本着依法合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对已出让且合同已约定容积率的建设用地,应按规划部门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建设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应依法补交涉及容积率变化的出让金。

  2、对已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合同无容积率约定的建设用地,采取合理确定基准容积率的办法确定容积率。按《西昌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设定容积率的50%确定基准容积率,即:商业用地1.0,住宅用地1.2,用地性质按现规划条件确定。规划部门依法确定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应依法补交涉及容积率变化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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