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噁英现状监测似乎可以测3天)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版)正式实施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的要求大幅度降低。
六项常规污染因子基本都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附近的大气自动监测站获取相关数据,降低了数据获取的难度,减轻了现状监测的费用。
因此说大气导则是个实用的好导则,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此。
常规污染物一般可以引用,但是特征污染物就不一定全部可以引用了,特别是涉及到不常见的特征污染物,历史数据的获取就更不容易了,一般都要补充监测的。
如果要补充监测的话,是否可以只监测三天呢?先看相关导则规范中的规定:
①旧版大气导则7.3.2.2: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
②按照新版大气导则(印刷版)6.3.1.1规定:补充监测原则上应取得7d有效数据。
③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5.2.2:如监测区域内无明显二噁英类排放源,可减少监测频次,每个监测点位不少于3d。
我们说凡事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成立的。环境空气现状补充监测,当监测区域内(或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源,是可以适当减少监测频次的,监测3d也基本满足要求。
就算是按照新版大气导则,也是原则上应7天。原则上是一般、普遍的情况,如特殊(没有明显的同类型排放源),则适当减少是合适的。这也和新版大气导则对于现状数据的要求相契合。
毛主席教导我们,本本主义要不得,要用辩证的眼光看这个世界。大气现状补充监测,说到底是要获取可以代表当地环境空气现状的数据,即数据的“代表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监测到7天数据,代表性肯定比3天好,一年的连续监测代表性更好。但是我们不能为了做一个环境影响评价,去把现状监测数据做到这种程度。
我们的最终目的还是对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现状数据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具有代表性、可以说明问题就可以。
同时,个人认为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补充监测3天的可行性,而不能直接写监测3天;此外,监测天数少于3天则是不合适的。
如果专家不同意怎么办?那就用道理说服专家,掌握环评中现状监测的本质。
什么是大气导则印刷版呢?就是正式出版的,以此为准的。“环评云助手app”下载就有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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